Generated by Rank Math SEO, this is an llms.txt file designed to help LLMs better understand and index this website. # 萬建樺律師事務所: 執業超過20年辦案經驗,幫您規劃完善訴訟策略! ## Sitemaps [XML Sitemap](https://www.lawyerchw.tw/sitemap_index.xml): Includes all crawlable and indexable pages. ## 文章 - [遺囑偽造、筆跡不符或遺囑內容對你不利?律師告訴你如何自救!](https://www.lawyerchw.tw/will-invalid-signature-appraisal-guide-2/): 當長輩往生之後,其他繼承人拿出遺囑主張自己可以取得大部分甚至全部的遺產!你懷疑遺囑是否存在法律問題,例如是否涉及遺囑偽造、懷疑遺囑不是本人寫的、遺囑筆跡不符等問題。也有人會質疑製作遺囑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懷疑遺囑形式不合法、遺囑不符法定要件、自書遺囑無效、代筆遺囑無效、公證遺囑無效、遺囑見證人資格及遺囑程序瑕疵等問題。 - [銀行法地下匯兌規定及實務答辯整理](https://www.lawyerchw.tw/underground-money-exchange-defense/): 綜合上開說明,最高法院多數判決針對第三方支付、代收轉付,咸認仍屬地下匯兌行為。但仍有判決認為需否對匯兌行為採取以往最廣義之定義,應有檢討空間。 - [賭博罪核心風暴:不可忽視的「沒收犯罪所得」](https://www.lawyerchw.tw/gambling-crime-forfeiture/): 許多涉入線上娛樂城、球版賭博的賭客,甚至是在博弈網站擔任客服、機房工程師的基層員工,往往存有一種危險的誤解,認為刑法中的賭博罪頂多判處罰金或幾個月的有期徒刑,花錢就能了事。 - [帳戶被列為警示戶可以解除嗎?律師揭密警示帳戶解除流程與申訴關鍵!](https://www.lawyerchw.tw/how-to-remove-alert-account-status/): (四)警示帳戶解除流程(實務重點): - [收到警局通知或偵查隊電話?律師解析:案重初供將影響一生。](https://www.lawyerchw.tw/police-questioning-rights-guide/): SEO 網頁描述:收到警局通知別慌!律師解析警詢筆錄「案重初供」的隱藏風險。本文提供律師陪偵快速檢查表與應對誘導提問的 7 大重點,教您在到案說明時守護權益,避免因緊張誤觸法律要件影響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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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付工資、僱傭關係、資遣費及違法資遣等勞動事件,如何提告?](https://www.lawyerchw.tw/labor-cases/): (參考網頁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410/28412/lpsimplelist) - [跟會之後會首跑了倒會拿不到錢怎麼辦,書狀怎麼寫](https://www.lawyerchw.tw/mutual-aid-association-default/): 一、按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 [債務人拒絕還錢或履行契約義務,如何行使權利呢?](https://www.lawyerchw.tw/debtor-refuses-payment/): 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好處是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取得法院裁定之後,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節省打官司的成本與時間。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真實的債權存在,或者債權存有爭議,債務人方面也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阻擋本票的執行效力。 - [什麼是拋棄繼承,我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https://www.lawyerchw.tw/renounce-inheritance-procedure/): 繼承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及債務,並要具狀法院備查。但即使沒有拋棄繼承,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雖然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與債務,惟被繼承人的債務只要用繼承的遺產去清償即可(限定繼承)。如果債務超過遺產,無須用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但仍會有被提告要求清償以及出庭應訴之麻煩與風險。 - [在刑事案件,能否請求檢察官傳喚有利證人?](https://www.lawyerchw.tw/request-summon-favorable-witness/): 刑事案件關於傳喚證人相關規定如下: - [刑事判決確定之後,是否還有其他救濟程序?](https://www.lawyerchw.tw/post-conviction-relief/): 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 - [如何利用網路下載書狀,並製作書狀呈遞法院?](https://www.lawyerchw.tw/prepare-and-file-court-documents/): 下載書狀例稿檔案,並依具狀目的撰寫完畢之後,可以就文件檔案選擇單面或雙面列印。如果書狀內容有引用書證,宜依時間順序或敘事順序編列證據編號,並依編號順序在書狀後面檢附書證影本,並於書證影本右上角載明證據編號,以利法官、檢察官參照閱讀。 - [別人欠錢不還的時候,如何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https://www.lawyerchw.tw/request-payment-order/):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吸食毒品會有什麼刑責?如果不想被起訴判刑該怎麼做?](https://www.lawyerchw.tw/drug-use-penalty/): 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或者距離前次查獲施用毒品已隔3年者,是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做為前置醫療程序,醫療行為未能發揮效果才以判刑隔離作為最終手段。因此初次施用經法院裁定,會先進入勒戒處所,如戒治所或監獄附設勒戒處所等,進行不超過2個月的觀察勒戒,至勒戒期滿。期間,若經過評估仍認為持續具有施用的傾向,經法院裁定,進行半年至1年的強制戒治。而不論勒戒或戒治期滿後,針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檢察官將作出不起訴之裁定。然而,若是距離前次查獲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未滿3年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將面臨有期徒刑之宣告。 - [我之前有案件被判緩刑,但之後又有其他案件被判刑,我的緩刑會被撤銷掉嗎?](https://www.lawyerchw.tw/probation-revocation-subsequent-conviction/): 如因犯罪而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經法院審酌認定符合刑法第74條的各項條件,且法院認為可以暫時不執行者,法院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只要在緩刑期內不要被撤銷緩刑,緩刑期滿後就不會被執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 [被對方用本票強制執行,導致不動產和帳戶被查封怎麼辦?](https://www.lawyerchw.tw/compulsory-enforcement-account-seizure/): 簡單來講,別人持有你(或冒用你的名義)所簽發的本票,然後向法院請求裁定可以做強制執行的程序。這個程序的好處是非常簡便,只要持有形式上完整記載的本票,很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的程序,實現債權。 - [吸食毒品被查獲一定要觀察勒戒?有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機會嗎?](https://www.lawyerchw.tw/drug-use-detox-alternative/): 除了另篇文章所介紹的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以及判刑處罰之外,對於施用毒品者還有接受戒癮治療的治療與處遇方式(另可參: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依據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所發布研究報告,對於施用毒品者實施戒癮治療,可以大幅度降低再犯機率。 - [關於扶養義務相關規定及如何免除扶養義務](https://www.lawyerchw.tw/exempt-maintenance-obligation/): 簡報影片連結 - [刑事犯罪所得—沒收犯罪所得、被害人求償以及實際執行問題](https://www.lawyerchw.tw/criminal-forfeiture-proceeds/): 關於犯罪所得的追繳,法律並沒有規定特別的追繳期限。但是被害人要請求發還,要注意一年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 -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_修正重點與制度說明](https://www.lawyerchw.tw/private-prosecution/): 簡報影片連結 - [關於車禍肇事責任比例,實務常見疑義一:右側超車導致碰撞](https://www.lawyerchw.tw/accident-responsibility-right-overtaking/): 簡稱為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初判表,此為警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經過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所做的分析研判。雖然是事故發生初始所製作,但僅做為參考而非車禍肇事責任之最終判斷。如有爭議仍可聲請進行鑑定。 - [關於車禍肇事責任比例,實務常見疑義二:因車道縮減偏移造成碰撞](https://www.lawyerchw.tw/accident-responsibility-lane-reduction/): 簡報影片連結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說明與新增修例外規定](https://www.lawyerchw.tw/spousal-surplus-property-distribution-claim/): 簡報影片連結 - [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傳票或起訴書如何答辯?該注意哪些事?](https://www.lawyerchw.tw/money-laundering-indictment/): 簡報影片連結 - [本票怎麼寫?不還錢要如何聲請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流程](https://www.lawyerchw.tw/promissory-notes-essentials/): 簡報影片連結 - [承攬契約_關於履約保證書、保證金及違約金](https://www.lawyerchw.tw/contracting-performance-bond/): 按工程實務上,定作人為促使承攬人履行契約,多要求承攬人提出履約保證金以為擔保,履約保證金係為擔保契約承攬人依約履行債務,而由承攬人或第三人於契約履行前所交付之金錢,為金錢擔保之一種,其性質原則上為要物契約,通常履約保證金於訂約時即應給付,惟為顧及承攬人於訂約時,有無法提出鉅款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困難,故得約定以經定作人認可之廠商或金融機構出具保證書以代替現金給付。是不論由定作人提出履約保證金,或由廠商、金融機構出具履約保證書,其目的皆為擔保承攬債務之履行,即為擔保承攬人本於契約所應負之賠償或違約責任。承攬人於履約過程中發生應負賠償或違約責任之情形時,定作人固得就承攬人提出之履約保證金行使權利,或依履約保證書請求保證之金融機構或廠商給付,惟因履約保證金不得獨立於擔保目的而存在,定作人如無被擔保債權,即不得終局保有履約保證金,與違約金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不動產案件_借名登記爭議問題](https://www.lawyerchw.tw/real-estate-borrowed-name-registration-dispute/): 按借名人須待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始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故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規定,其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起算。查兩造就系爭房地之借名登記契約,經被上訴人於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終止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則被上訴人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返還請求權,應自斯時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之借名登記契約返還請求權,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並不違背法令。 - [毒品偵審自白與誘捕偵查](https://www.lawyerchw.tw/drug-confession-entrapment/):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是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與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營利之意圖,乃販賣、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成立幫助施用毒品等犯罪之主要分際,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評價原因,屬販賣毒品罪之重要主觀構成要件事實。行為人至少應對於所販賣之毒品種類,以及價金為肯定之供述,始得認為已自白販賣毒品。倘行為人僅承認無償轉讓、合資購買、代購、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或與他人共同持有毒品,或就販賣毒品犯罪之營利意圖未作供認,均難認已就販賣毒品之犯罪事實為自白,要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 [請求給付工程款之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https://www.lawyerchw.tw/construction-payment-preclusion-prescription/): 「按當事人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給付者,乃形成之訴。該形成權之除斥期間,法律雖無明文,然審酌本條係為衡平而設,且規定於債編通則,解釋上,自應依各契約之性質,參考債法就該契約權利行使之相關規定定之。而關於承攬契約之各項權利,立法上咸以從速行使為宜,除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承攬人之報酬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外,同法第514條就定作人、承攬人之各項權利(包括請求權及形成權)行使之期間,均以1年為限。職是,承攬人基於承攬契約,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加給付,亦宜從速為之,否則徒滋糾紛。關於除斥期間之起算,則應以該權利完全成立時為始點。至於權利何時完全成立,則應依個案情節,妥適認定。又法院為增加給付之形成判決確定後,其就新增加給付之請求權始告確定發生,該請求權之時效始能起算。故當事人提起上開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是否逾除斥期間或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自應分別認定各該權利完全成立、得行使時之始點及期間以為判斷。查原審謂基於公平原則,應認被上訴人請求法院核定增加給付額之除斥期間及請求給付增給額之時效期間各為2年,並均自法院核定增加金額判決確定時起算,本件均未逾除斥期間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等語。就請求給付增給額部分,固無不合。惟就請求法院核定增加給付形成權之除斥期間起算部分,亦採同一標準,顯然未辨二者權利行使之時序,洵有未合。原審未查明被上訴人請求增加給付之形成權何時完全成立,逕謂被上訴人於法院核定增加金額判決確定起2年內提起本訴,未逾除斥期間,所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決,未免速斷。」 - [關於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應注意事項](https://www.lawyerchw.tw/proxy-will-precautions-1194/):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按遺囑制度乃在尊重死亡人之遺志,遺囑係於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效力,遺囑是否確為遺囑人本意,屆時已難對質,遺囑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攸關遺囑人之財產分配,利害關係人易起糾紛,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避免糾紛,我國民法繼承篇就遺囑規定須具備法定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明定。是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在所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均始終親自在場聽聞其親自口述遺囑意旨下為之,遺囑人並須以言語口述,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者,均不得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本件代筆遺囑之作成,既非葉○華在上開三位見證人見證下親自口述遺囑意旨,僅由黃○誼唸讀事先撰擬之遺囑內容,與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不合,自屬無效。」 - [利息及違約金時效問題](https://www.lawyerchw.tw/interest-liquidated-damages-prescription/): 「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有法定(五年)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而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定有明文。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此觀該條文立法理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主之原則也」亦明。蓋僅獨立之請求權才有其獨特之請求權時效期間,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人既無請求權,自無請求權時效期間是否完成之問題。」 - [關於M化車之證據能力](https://www.lawyerchw.tw/imsi-catcher-evidence-admissibility/): 「M化車」在偵辦案件的運用上,係使功率可達範圍內之手機將其視為一虛擬基地台,藉此令手機向其註冊,並同時截取IMEI(手機序號)、IMSI(國際標準識別碼)等資訊後再釋放回正常基地台,惟該截取資訊僅為系統自行識別使用,並無可供查詢之門號資訊,亦無法連結辨識第三人資料。而運用「M化車」辦案,係由偵查人員將已知之手機系統識別資訊(如IMSI及IMEI)輸入系統內建立名單,由系統於偵搜範圍內比對過濾出已知目標手機後,再由系統與目標手機連線,並依連線訊號強弱判定手機位置,另第三人註冊於系統內之識別資訊於系統關閉後即自動清除。警方使用「M化車」進行偵查時,皆係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訂定之「執行M化定位勤務作業流程」辦理。 - [承攬報酬時效與起算點](https://www.lawyerchw.tw/contracting-remuneration-prescription-start/): 「承攬採報酬後付原則,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報酬。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僅係其付款方式為可分期給付而已。而一般估驗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間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如估驗計價有爭議,各期估驗工程款數額即無法確定,定作人對工程估驗款之付款不視為工程之驗收,嗣後復發現錯誤得更正之,甚而在驗收時扣減等,尚不得以估驗請款時為消滅時效起算之時點。」 - [工程鑑定報告效力問題](https://www.lawyerchw.tw/engineering-appraisal-validity/): 鑑定意見僅係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法院仍應定其取捨 - [發還扣押物實務見解](https://www.lawyerchw.tw/return-seized-property/): 郭○彰等人常業詐欺乙案,既經原審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郭○彰等人上訴不合法,駁回其等第三審上訴確定,該確定判決嗣並經移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在案,此由該檢察署就抗告人甲○○等人聲請發回扣押物所具復函之意旨自明,則性質上該裁判包含案內扣押物之發還,即無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可言。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意旨,該案既經判決確定,全案卷證已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則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抗告人等依該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發還,即非適法。 - [毒品尿液檢驗實務見解](https://www.lawyerchw.tw/drug-urine-test-judicial-views/): 一、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 [酒駕公共危險實務見解](https://www.lawyerchw.tw/dui-public-danger-judicial-views/): 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檢察官固有選擇裁量權,惟此處之裁量權非得恣意為之,仍應受刑法第41條第4項所定:除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或有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者外,原則上均應准予易服社會勞動的立法本旨之拘束。此與易科罰金制度相同,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性質屬易刑處分,故在宣告之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立法理由參見)。且自由刑之執行與否,涉及對於人身自由之限制,本應以最嚴格審查標準,上述法律規定,如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尚須「執行顯有困難」,始不准易服社會勞動;而所謂「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自應考量為避免短期自由刑之矯正成效有限,或無助維持法秩序功能。前述法務部所發布作業要點,不論性質為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均應受刑法第41條第4項之拘束。執行檢察官固應依具體個案,經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包括對於受刑人家庭、生活,及其家人是否產生難以維生之重大影響等事項後,綜合評價而為合義務性之裁量。且檢察官之裁量權,法院並非不能審查,例如對於基礎事實認定是否錯誤、有無遵守侵害最小的必要性原則,而違反比例原則;有無與事件無關之考量,或於相同事件為不同處理之違反平等原則等情事,自仍有裁量怠惰或濫用裁量之違法,法院即得介入審查。 - [刑事再審實務見解](https://www.lawyerchw.tw/criminal-retrial-judicial-views/): 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民國(下同)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6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揆其修正意旨,乃放寬聲請再審之條件限制,承認「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並非祇存在法院一般審判之中,而於判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仍有適用,即只要事證具有明確性(確實性),不管其出現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亦無論係單獨,或結合先前已經存在卷內之各項證據資料,予以綜合判斷,若因此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能產生合理之懷疑,並相信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有利受判決人之判決之蓋然性,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即得聲請再審。易言之,各項新、舊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基於合理、正當之理由,懷疑原已確認之犯罪事實並不實在,可能影響判決之結果或本旨為已足,無需達毫無疑問之確信程度,至於新事實、新證據實質之證據力如何,單獨或與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後,是否確能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則有待於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予以判斷,此徵諸本法第436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即可明瞭。 - [非常上訴實務見解](https://www.lawyerchw.tw/extraordinary-appeal-judicial-views/): 對於有罪確定判決之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再審及非常上訴二種,前者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立之救濟程序,與後者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者有別,是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此外,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隨意進入公寓不法侵入住宅罪實務見解](https://www.lawyerchw.tw/unlawful-entry-judicial-views/): 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不法侵入住宅罪,所保護之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生活私秘之保持,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稱「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又「住宅」為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公寓大廈均屬之,是公寓大廈之電梯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雖係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整體言,該等區域亦為公寓大廈之一部分,而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亦應屬住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頁面 - [勝訴案例-三審發回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e5%8b%9d%e8%a8%b4%e6%a1%88%e4%be%8b-%e4%b8%89%e5%af%a9%e7%99%bc%e5%9b%9e%e6%a1%88%e4%be%8b%e5%88%86%e4%ba%ab/): 首頁  »  勝訴案例  »  三審發回案例分享 - [台灣郵局存證信函產生器(免費下載PDF版)](https://www.lawyerchw.tw/legal-attest-letter-tool/): 台灣郵局存證信函是一種由郵局證明信件內容、發信與收件日期的正式掛號信,主要用於糾紛發生時表明立場、作「意思通知」(如催告、解約),具法律存證效力。寄件人需準備一式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收件人若多於1人需增製),親自到郵局或使用電子函件服務申請。 - [勝訴案例](https://www.lawyerchw.tw/case/): 首頁  »  勝訴案例 - [勝訴案例-免除債務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debt-relief-forgiveness-cases/): 首頁  »  勝訴案例  »  免除債務案例分享 - [勝訴案例-追償債權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successful-debt-recovery/): 首頁  »  勝訴案例  »  追償債權案例分享 - [勝訴案例-土地及工程款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real-estate-construction-disputes/): 首頁  »  勝訴案例  »  土地及工程款爭議案例分享 - [勝訴案例-銀行法不起訴暨無罪案件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banking-law-defense-wins/): 首頁  »  勝訴案例  »  銀行法不起訴暨無罪案件分享 - [勝訴案例-毒品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successful-drug-crime-defense/): 首頁  »  勝訴案例  »  毒品不起訴緩起訴無罪案例分享 - [勝訴案例-刑事無罪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criminal-trial-acquittals/): 首頁  »  勝訴案例  »  刑事無罪案例分享 - [勝訴案例-刑事偵查不起訴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criminal-investigation-dismissals/): 首頁  »  勝訴案例  »  刑事偵查不起訴案例分享 - [勝訴案例-三審發回案例分享](https://www.lawyerchw.tw/supreme-court-reversal-wins/): 首頁  »  勝訴案例  »  三審發回案例分享 - [法律知識](https://www.lawyerchw.tw/knowledge/): 首頁  »  法律知識JTNDJTIxLS0lMjBIVE1MJTIwJUU3JUI1JTkwJUU2JUE3JThCJTIwLS0lM0UlMEElM0NkaXYlMjBjbGFzcyUzRCUyMmNhdGVnb3J5LWdyaWQtY29udGFpbmVyJTIy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NDZGl2JTIwY2xhc3MlM0QlMjJjYXRlZ29yeS1ncmlkJTIy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YSUyMGhyZWYlM0QlMjIlMkZiYW5raW5nLWxhdyUyMiUyMGNsYXNzJTNEJTIyY2F0ZWdvcnktY2FyZCUyM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2RpdiUyMGNsYXNzJTNEJTIyY2FyZC1jb250ZW50JTIy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aDIlMjBjbGFzcyUzRCUyMmNhcmQtdGl0bGUlMjIlM0UlRTklOEElODAlRTglQTElOEMlRTYlQjMlOTUlM0MlMkZoM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2RpdiUyMGNsYXNzJTNEJTIyY2FyZC1iZyUyMiUyMHN0eWxlJTNEJTIyYmFja2dyb3VuZC1pbWFnZSUzQSUyMHVybCUyOCUyN2h0dHBzJTNBJTJGJTJGd3d3Lmxhd3llcmNody50dyUyRndwLWNvbnRlbnQlMkZ1cGxvYWRzJTJGMjAyNSUyRjEwJTJGJUU5JThBJTgwJUU4JUExJThDJUU2JUIzJTk1JUU1JTg4JTg2JUU5JUExJTlFLndlYnAlMjclMjklMjIlM0UlM0MlMkZkaXY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kaXYlMjBjbGFzcyUzRCUyMmNhcmQtb3ZlcmxheSUyMiUzRSUzQyUyRmRpd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yUyRmRpd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yUyRmE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hJTIwaHJlZiUzRCUyMiUyRmNyaW1pbmFsLWNhc2VzJTIyJTIwY2xhc3MlM0QlMjJjYXRlZ29yeS1jYXJkJTIy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ZGl2JTIwY2xhc3MlM0QlMjJjYXJkLWNvbnRlbnQlMjI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oMiUyMGNsYXNzJTNEJTIyY2FyZC10aXRsZSUyMiUzRSVFNSU4OCU5MSVFNCVCQSU4QiVFNiVBMSU4OCVFNCVCQiVCNiUzQyUyRmgy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ZGl2JTIwY2xhc3MlM0QlMjJjYXJkLWJnJTIyJTIwc3R5bGUlM0QlMjJiYWNrZ3JvdW5kLWltYWdlJTNBJTIwdXJsJTI4JTI3aHR0cHMlM0ElMkYlMkZ3d3cubGF3eWVyY2h3LnR3JTJGd3AtY29udGVudCUyRnVwbG9hZHMlMkYyMDI1JTJGMTAlMkYlRTUlODglOTElRTQlQkElOEIlRTUlODglODYlRTklQTElOUUud2VicCUyNyUyOSUyMiUzRSUzQyUyRmRpd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2RpdiUyMGNsYXNzJTNEJTIyY2FyZC1vdmVybGF5JTIyJTNFJTNDJTJGZGl2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JTJGZGl2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JTJGYS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2ElMjBocmVmJTNEJTIyJTJGY2l2aWwtY2FzZXMlMjIlMjBjbGFzcyUzRCUyMmNhdGVnb3J5LWNhcmQlMjI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kaXYlMjBjbGFzcyUzRCUyMmNhcmQtY29udGVudCUyM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2gyJTIwY2xhc3MlM0QlMjJjYXJkLXRpdGxlJTIyJTNFJUU2JUIwJTkxJUU0JUJBJThCJUU2JUExJTg4JUU0JUJCJUI2JTNDJTJGaDI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kaXYlMjBjbGFzcyUzRCUyMmNhcmQtYmclMjIlMjBzdHlsZSUzRCUyMmJhY2tncm91bmQtaW1hZ2UlM0ElMjB1cmwlMjglMjdodHRwcyUzQSUyRiUyRnd3dy5sYXd5ZXJjaHcudHclMkZ3cC1jb250ZW50JTJGdXBsb2FkcyUyRjIwMjUlMkYxMCUyRiVFNiVCMCU5MSVFNCVCQSU4QiVFNSU4OCU4NiVFOSVBMSU5RS53ZWJwJTI3JTI5JTIyJTNFJTNDJTJGZGl2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ZGl2JTIwY2xhc3MlM0QlMjJjYXJkLW92ZXJsYXklMjIlM0UlM0MlMkZkaXY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MlMkZkaXY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MlMkZh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YSUyMGhyZWYlM0QlMjIlMkZjb25zdHJ1Y3Rpb24tZGlzcHV0ZXMlMjIlMjBjbGFzcyUzRCUyMmNhdGVnb3J5LWNhcmQlMjI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kaXYlMjBjbGFzcyUzRCUyMmNhcmQtY29udGVudCUyMiUzRSUwQS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yMCUzQ2gyJTIwY2xhc3MlM0QlMjJjYXJkLXRpdGxlJTIyJTNFJUU1JUI3JUE1JUU3JUE4JThCJUU3JTg4JUFEJUU4JUFEJUIwJTNDJTJGaDIlM0UlMEE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jAlM0NkaXYlMjBjbGFzcyUzRCUyMmNhcmQtYmclMjIlMjBzdHlsZSUzRCUyMmJhY2tncm91bmQtaW1hZ2UlM0ElMjB1cmwlMjglMjdodHRwcyUzQSUyRiUyRnd3dy5sYXd5ZXJjaHcudHclMkZ3cC1jb250ZW50JTJGdXBsb2FkcyUyRjIwMjUlMkYxMCUyRiVFNSVCNyVBNSVFNyVBOCU4QiVFNSU4OCU4NiVFOSVBMSU5RS53ZWJwJTI3JTI5JTIyJTNFJTNDJTJGZGl2JTNFJTBB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IwJTNDZGl2JTIwY2xhc3MlM0QlMjJjYXJkLW92ZXJsYXklMjIlM0UlM0MlMkZkaXYlM0UlME --- > AEO report: https://aeo.codecity.com.tw/site/160920 ## Other Languag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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